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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方法简析

发布时间:2021-05-06 来源:bat365在线平台 作者:admin 浏览:241

  商标权是无形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商标权资产经济价值的份量越来越凸显,因此商标权价值的评估有其客观需要。

  在商标权资产评估中,评估途径特别是评估方法的选择至关重要,它关系着评估结果是否科学、真实、合理。本文将简要分析探讨适用于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各种评估方法及其优劣,从而达到对商标权价值评估情况及方法的进一步了解。

一、商标权及其评估权的相关概念

1、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要不是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都允许使用,但使用者不享有商标权,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具体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出质权、继承权等。
  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可继续申请续展,从而延长其保护期限。

2 、商标权评估
  商标权评估是商标价值评估的简称,是指商标评估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等的委托,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商标权的现时价值进行的评定和测算。商标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恰当评估其价值,有助于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二、商标权评估目的

  一般来讲,在下列情况时,需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

1、以商标资产的投资、转让为目的
  以商标资产的投资、转让为目的时,为了对商标资产的获利能力作出估计,从而维护投资人权益。这是商标权资产评估最主要的一种情况。

2、以商标权资产的摊销为目的
  以商标资产的摊销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和计量商标权资产的补偿情况。

3、 以商标资产识别为目的
  以商标资产识别为目的,为了广告、宣传和取得社会认定,对投资人拥有的目标财产的 合法权利提供证据时。

三、商标权价值评估三种传统方法介绍

  对商标权的评估方法目前也有很多,最传统的方法是基于会计基础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分别有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

1、重置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商标权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商标权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得到被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时,要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项商标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其评估值,在评估中要注意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由于商标权形成成本与其收益间不存在对称关系,因此,单独使用成本法并不能全面反映出商标权的真实价值。

2、市场比较法
  市场法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评估商标权价值的基本公式如下:假定P表示被评估商标权价值;W表示市场上相似商标权成交价;R表示同类商品相同价格或近似价格的商标驰名度倍比评分系数;K表示差异调整系数。
  则有评估值P=W R K
  采用市场法评估商标专用权,应注意被评估对象是否具有适合市场评估法的前提,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商标权交易作为参照对象,搜集类似商标权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当与类似商标权具有可比性时,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权属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时间因素、交易地点和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方面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

3、收益现值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被评估商标权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其价值的评估方法,一般采用资本化和折现途径来估算资产价值。
  采用收益现值法,要注意合理确定商标权的超额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资金规模、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注意被评估商标权收益额的计算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不要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被评估对象收益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环境、技术进步、行业发展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产品更新和替代等因素对知识产权收益期、收益额和折现率的影响,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要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综上所述,利用重置成本法给资产定价是用被评估资产本身现在及过去的技术经济资料为依据推导出资产的评估价值。用市场比较法给资产定价是对与被评估资产类似资产现在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归纳推断推导出资产的评估价值。
  收益现值法属于分析法,用此方法给资产定价是对被评估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分析确定出资产的评估价值。

四、商标权价值评估三种传统方法评析

  以上三种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

1、对于重置成本法
  从理论上讲,采用成本法对商标权价值进行评估,是把现时情况下重建被评估商标所需支付的成本作为该商标权的价值,其重置成本往往受到充值条件的限制。
  然而,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它的价值应取决于它能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因此,商标权价值不能仅从其设计、注册、广告等各项费用中直接反映。
  如果仅以这些费用反映商标的价值,那么它无疑是将用于商标的没有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投资排除在外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采用成本法对商标权评估而言是不太合适的。

2、 对于市场比较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商标权价值有较大的限制因素,其一是由于商标权的排他性质,使得很难在市场上找到类似的标的,其二是市场上商标交易(转让、许可等)的信息大都保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一般不轻易公开。并且重置成本法和市场价格法不能体现商标权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

3、 对于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注册的实际情况。收益现值法虽然可以反映商标权的预期超额获利能力,但它同样不能反映商标历史使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因素。

五、目前更适于商标权评估的方法简介

  鉴于以上商标权价值评估的三种传统方法存在的缺陷,下面试介绍两种方法,以供参考和进一步研究。

1、 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割差法
  一般情况下,以“收益现值法”评估企业的整体资产是较可行的;而以“重置成本法”评估企业的有形资产也是可行的;那么用前一方法评估出的总额减去以后一种方法评估出的总额的“差”,就应当是企业无形资产整体价值了。
  在这个“差”中进一步减去商标之外的无形资产(如商号、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等)价值分摊,就应当是企业的商标价值了。其计算公式为:
  商标权价值=企业整体资产收益现值-全部有形资产重置成本-除商标外其他无形资产收益分摊额

2、商标权价值评估的超额收入计算法
  同一个企业,在产销同一种产品时,使用某个商标与不使用该商标而使用了其他标识在实际收入上的差额,是该商标实实在在的价值。这种“差额”不是仅一年的收益差额,在国外一般要累计五年或更长一些。这种评估商标权价值的方法最精确,可惜不会经常被使用。
  不过,把这种“自己与自己比”的超额收入计算法稍加改变移用到与本企业相近的企业,也可以得到较精确的评估结果。
  这里“稍加改变”主要指当另一个生产稍相同商品使用另外商标的企业虽与自己的收入有较大差额,但自己的“超额收入”中可能有从别人那里继承过来的顾客名单、有本场独特的经营方法(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等等。需要将这些除去,有关差额才可以作为自己商标价值的评估基础。
  在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当自己被评估商标知名度与用于比较商标相差不大时,还需进一步用“收益现值法”来估算用于对比商标权价值,并使之与“超额收入计算法”算出来的数目相加,才是被评估商标权价值的合理评估值。
  在自己的被评估商标特别知名,而被用于与自己相比较的商标“毫不知名”的情况下,这样评估出的结果,即使在理论上低于应有价值,在实际上却不会离应有价值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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